丈夫不知情 妻子转给“第三者”7万-老白菜官网
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通讯员 李金洪)妻子将婚内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丈夫有权追回吗?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杨某(女)和阮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9年12月,杨某认识了蓝某,并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杨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蓝某发红包、转账,累计金额达7万余元。丈夫阮某知情后,要求“第三者”蓝某返还杨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料,蓝某辩解道:“是她自愿转账给我的,我完全没有强迫她,而且同居期间我也给她转了2万多块,所以这些钱我不会返还。”无奈之下,阮某将蓝某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赠与蓝某的财产,是杨某和阮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在其丈夫阮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阮某同意,擅自将原本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钱款赠与蓝某,不仅侵犯了阮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法院依法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蓝某应将实际获赠的钱款5万余元返还给阮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杨某将婚内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原标题:丈夫不知情 妻子转给“第三者”7万 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