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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物业管理合同 可以拒交物业费?-老白菜官网

法院:物业公司已依约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服务而拒付费用

时间: 2024-08-15 15:29:50 来源: 玉林晚报 作者: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吕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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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新闻网-玉林晚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吕玉凤)接收小区商铺并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使用,业主却称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涉案商铺的物业管理合同、未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交物业费。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业主支付物业费、公共设施设备运营费、维保费等综合费用、房屋维修资金、商铺公摊电费等费用合计11158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以未签物业管理合同为由,业主拒交物业费

2013年9月,伍某某购置位于玉林市某小区的商铺。2016年,伍某某接收了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使用。2016年10月11日,玉林市某物业公司与伍某某签订了一份《商业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玉林市某物业公司为该商铺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1月1日,开发商玉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玉林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玉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玉林市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本物业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物业合同止。

随后,玉林市某物业公司与伍某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然而,伍某某于2021年4月开始出现拖欠公摊电费、物业费等物业服务管理费用。为此,玉林某物业公司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伍某某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物业费、公共设施设备运营费、维保费、房屋维修资金、商铺公摊电费等合计111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物业依约提供服务时,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服务而拒交物业费

该案在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并未与原告签订涉案商铺的物业管理合同,开庭前已向法院提交笔迹及指纹鉴定申请,以此证明被告并没有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被告根本没有使用过案涉商铺,也没有享受过原告提供的商业服务,不需要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综合双方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玉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玉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服务协议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公摊电费等。原告与玉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前,被告已接收涉案商铺多年且出租给他人使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以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理由不足,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玉林某物业公司的诉求。被告伍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物业服务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创建文明、和谐的小区环境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共同期望,双方应积极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接纳业主的意见,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努力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同时业主也应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在享受物业服务同时,及时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服务质量差等情形,可以通过合法正确的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

未签物业管理合同 可以拒交物业费?

责任编辑: 韦藿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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